保康一男子讨债未果,出手伤人被判刑
欠债还钱天经地义,但讨债的方式过了火则害人害己。家住保康县的王强(化名)讨债时出手伤人,最后不仅债没讨回来,自己反倒成了被告人。近日,保康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。
2017年1月,李明(化名)向同村王强借了6万块钱,之后王强多次催促李明还款,对方均以各种借口推脱。同年4月,李明的妻子张丽(化名)与王强达成约定,由她替丈夫偿还欠款。同年9月25日,被告人王强开车到张丽家楼下要债,期间双方发生争吵,王强一怒之下用棒球棍砸坏张丽家一楼卷闸门和楼梯扶手。见自家东西被砸,张丽也不甘示弱,一边用脚踹王强的车门,一边用拖鞋和木棍打王强,王强推开张丽并扇了她几耳光,随后两人被他人劝阻拉开。当王强准备离开时,张丽又上前与他争吵,情绪失控的王强朝着张丽的肚子踹了一脚,然后开车离开。后张丽电话报警,经司法鉴定,张丽第四骶椎骨折,构成轻伤二级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王强故意伤害她人身体,致人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;鉴于故意伤害事实的发生,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,被告人王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可酌定从轻处罚;经审前社会调查,对王强适用缓刑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维权应以正当合法的方式进行,切忌逞一时之气,用武力解决,否则将自食恶果,反由债权人变成阶下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