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月29日上午,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通报全省法院开展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,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情况,并发布20个典型案例。保康法院审理的襄阳阜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、李云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成功入选。
基本案情:
2015年1月至2019年6月,襄阳阜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阜家公司)法定代表人李云海在阜家公司代办二手房贷款手续中,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向建设银行襄阳分行樊西支行个贷客户经理罗某行贿1034000元,由罗某支配、使用。
保康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单位阜家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银行工作人员财物,数额较大,被告人李云海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三款,第三十条,第三十一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李云海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理。建议对被告人李云海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,并处罚金。上述被告单位、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。但单位辩护人认为他人索贿,应对其免于刑事处罚。
保康县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单位阜家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银行工作人员财物,数额较大;被告人李云海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其行为均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,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40万元;被告人李云海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。
宣判后,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云海均明确表示不上诉,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且该公司旗下有40余家门店,生意仍做得有声有色,300多名员工没有1人下岗,工资待遇仍然保持在疫情前状态。
典型意义:
本案对在刑事审判中全面贯彻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,将坚持罪刑法定与落实政策精神相结合具有积极意义。
一是受理后及时评估案件对企业的经济影响。法院受理后及时厘清案情,得知李云海于2012年5月31日成立阜家公司,该公司有门店40多家,300余名员工,系襄阳市房地产中介公司的“龙头企业”。特别在疫情期间,该公司严格执行“六稳、六保”要求,保证公司员工不下岗、工资待遇不降低,还接受下岗工人及无业人员,解决多人就业问题。
二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。罪行法定不等于机械适用法律,本案中如果仅机械适用法律,会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,对生产经营进展产生连锁反应,可能会导致企业员工下岗。法院从认罪认罚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综合进行了评估,在此基础上层层汇报、多次讨论,最终作出判决。
三是宣判后跟踪落实案件社会效果。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,被告人李云海及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,通过办案法官释明后,被告人主动与公诉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,当庭认罪认罚,及时缴纳罚金,经社区评估其再犯风险低,案件处理实现了政治效果、社会效果、法律效果的统一。
2020年,保康法院认真落实省、市法院出台的服务复工复产的意见措施,为复工复产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。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,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。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办案时机、办案方法、办案措施,尽量把司法办案对企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。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,努力使法院审判工作成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标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