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保康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,保康一男子在缓刑考验期内,使用电鱼机电鱼1斤,被撤销缓刑,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......
2021年7月1日0时许,被告人刘某、汪某携带电鱼机、竹篮等工具,驾驶摩托车来到保康县黄堡镇后湾村9组清溪河支流板仓河段,二人利用电鱼机在河内电鱼。后被民警查获,现场扣押电鱼机1个,非法捕捞石鱼0.51千克。
另查明,刘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,2018年9月19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月28日被逮捕,后羁押于保康县看守所。2018年12月3日被保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
经保康法院审理,被告人刘某、汪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二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对其从轻处罚。遂判处汪某拘役两个月,缓刑四个月。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,原判缓刑予以撤销,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