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掩饰、隐瞒贩卖毒品所得来源和性质,费尽心思通过“暗箱操作”,将毒资分多次转入他人账户“洗白”,企图用这样的方法隐瞒非法所得,但是,怎能逃过法律的制裁?
阿涛(化名)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,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,获取非法利益。其为掩饰、隐瞒毒品犯罪所得,逃避查处,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手机微信号、银行卡进行毒品交易,接收毒资。后将接收的毒资用于提现、消费或转入阿涛本人微信号。
保康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阿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,多次贩卖毒品,情节严重;阿涛为掩饰、隐瞒毒品犯罪所得,使用他人的微信账号收取毒资,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犯罪所得予以提现、消费或转移,使资金的真实来源被隐藏。阿涛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,应数罪并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、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,阿涛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;犯洗钱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。
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。洗钱罪是指将掩饰、隐瞒毒品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贪污贿赂犯罪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。
洗钱活动主要危害在于为相关经济、财产犯罪活动提供协助,妨碍对相关犯罪活动的司法追究,扰乱、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。洗钱犯罪其实离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并不遥远,公民应主动配合金融等相关机构进行身份识别,不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、银行卡、u盾,不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。当他人提出借用个人银行账户“走一下账”时,一定要提高警惕,问清楚钱款的真实来源及去向,面对他人以“好处费”利诱,要及时拒绝,切勿为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