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康法院宣判一起聚众斗殴案,打响扫黑除恶 “第一枪”-凤凰游戏

保康法院宣判一起聚众斗殴案,打响扫黑除恶 “第一枪”

2018-02-09 16:44
来源: 保康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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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康法院宣判一起聚众斗殴案,打响扫黑除恶 “第一枪”


2月8日上午10点,保康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对被告人朱某、李某等人聚众斗殴一案作出公开宣判,7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。这也是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,保康法院宣判的首起涉黑涉恶案件,标志着该院打响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“第一枪”。微信图片_20180209170318.jpg

经法院审理查明,2016 年9 月25 日20 时许,被告人朱某邀约杨某、邵某等共七人驱车来到后坪镇车峰坪村被告人李某家中,以李某与朱某的同居女友汪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,找李某理论。互相争吵、辱骂后,李某也联系了宋某、陈某等人前来帮忙。期间,朱某等人用角铁将李某停放在大门前的小轿车、房屋门窗等砸坏。22 时许,宋某等人赶到现场,不顾民警和在场群众的劝阻,在李某家门前与朱某、朱某某发生冲突并互相殴打。后经鉴定,朱某、朱某某构成轻微伤;斗殴造成李某财产损失2219元。微信图片_20180209170307.jpg微信图片_20180209170245.jpg

保康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朱某、李某等不能冷静处理双方的民事纠纷,分别纠集多人进行殴斗,宋某等受邀后积极参加,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。被告人朱某、李某等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且认罪态度较好,可酌定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邓某、宋某、陈某、郭某、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,应当从轻处罚。经审前社会调查,可以对被告人邓某、宋某、陈某、郭某、朱某某适用缓刑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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