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屈某敬、屈某宪父子以“保康县公安局出警过程中不作为,导致万某错过黄金救治时间”为由,一纸诉状将保康县公安局告上法庭。
屈某敬、屈某宪一家与屈某江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,屈某敬及其妻子万某将石头等物堆放在屈某江等人的通行道路上,阻碍了屈某江一家通行。屈某江向保康法院起诉后,法院判决屈某敬和万某清除其门前通道上的阻拦物,后经执行人员执行,屈某敬和万某清除了门前通道上的阻拦物。
2021年10月13日,万某又阻拦屈某江之子武某的车辆通行。在武某报警后,民警赶到现场协调,万某仍然不让武某的车辆通行,并且情绪激动,导致突发疾病,倒地不起。在万某突发疾病后,出警民警初步判断:万某倒地可能是突发心脑血管疾病,应有专业的医护人员送医救治。在告知其家属拨打120遭到拒绝后,民警拨打了120急救电话,安抚家属情绪,安排人找村医救治,后在万某家人的要求下,用警车送万某前往医院救治,途中与救护车相遇,医护人员立即对万某进行抢救,最终抢救无效死亡。
2022年1月21日,屈某敬、屈某宪父子向保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认为保康县公安局出警民警不作为行为违法,要求保康县公安局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60003元。保康法院受理此案后,当日向保康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。
2022年3月15日,保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,人民警察在公民危难时刻负有帮扶、救助的义务,但万某突然昏倒,病因不明,搬动病人可能会加重病情,民警未贸然搬动万某,选择拨打120急救电话,在处理警情过程中没有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和工作规范,没有不作为之表现。因此,对原告认为被告在出警过程中明知万某倒地却不及时救助,耽误救治时间的意见,不予采纳,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,驳回了屈某敬、屈某宪父子的诉讼请求。